
中华国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0号
《中华国民共和国宁静出产法》已由中华国民共和国第九届天下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集会于2002年6月29日经由过程,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行。
中华国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中华国民共和国宁静出产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宁静出产监视办理,避免和削减出产宁静变乱,保障国民大众性命和财产宁静,增进经济成长,拟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国民共和国范畴内处置出产运营勾当的单元(以下统称出产运营单元)的宁静出产,合用本法;有关法令、行政律例抵消防宁静和途径澳门星际注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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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静、民用航空宁静还有划定的,合用其划定。
第三条 宁静出产办理,对峙宁静第一、防备为主的目标。
第四条 出产运营单元必须遵照本法和其余有关宁静出产的法令、律例,增强宁静出产办理,成立、健全宁静出产义务轨制,完美宁静出产前提,确保宁静出产。
第五条 出产运营单元的首要担任人对本单元的宁静出产任务周全担任。
第六条 出产运营单元的从业职员有依法获得宁静出产保障的权力,并该当依法实行宁静出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构造职工参与本单元宁静出产任务的民主办理和民主监视,保护职工在宁静出产方面的正当权利。
第八条 国务院和处所各级国民当局该当增强对宁静出产任务的带领,撑持、催促各有关部分依法实行宁静出产监视办理职责。
县级以上国民当局对宁静出产监视办理中存在的严重题目该当实时予以调和、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担任宁静出产监视办理的部分遵照本法,对天下宁静出产任务实行综合监视办理;县级以上处所各级国民当局担任宁静出产监视办理的部分遵照本法,对本行政地区内宁静出产任务实行综合监视办理。
国务院有关部分遵照本法和其余有关法令、行政律例的划定,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对有关的宁静出产任务实行监视办理;县级以上处所各级国民当局有关部分遵照本法和其余有关法令、律例的划定,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对有关的宁静出产任务实行监视办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分该当按照保障宁静出产的请求,依法实时拟定有关的国度规范或行业规范,并按照科技前进和经济成长当令订正。
出产运营单元必须履行依法拟定的保障宁静出产的国度规范或行业规范。
第十一条 各级国民当局及其有关部分该当采用多种情势,增强对有关宁静出产的法令、律例和宁静出产常识的宣扬,进步职工的宁静出产认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宁静出产供给手艺办事的中介机构,遵照法令、行政律例和执业原则,接管出产运营单元的拜托为其宁静出产任务供给手艺办事。
第十三条 国度实行出产宁静变乱义务究查轨制,遵照本法和有关法令、律例的划定,究查出产宁静变乱义务职员的法令义务。
第十四条 国度鼓动勉励和撑持宁静出产迷信手艺研讨和宁静出产进步前辈手艺的推行利用,进步宁静出产程度。
第十五条 国度对在改良宁静出产前提、避免出产宁静变乱、参与抢险救护等方面获得明显成就的单元和小我,赐与嘉奖。
第二章 出产运营单元的宁静出产保障
第十六条 出产运营单元该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令、行政律例和国度规范或行业规范划定的宁静出产前提;不具备宁静出产前提的,不得处置出产运营勾当。
第十七条 出产运营单元的首要担任人对本单元宁静出产任务负有以下职责:
(一)成立、健全本单元宁静出产义务制;
(二)构造拟定本单元宁静出产规章轨制和操纵规程;
(三)保障本单元宁静出产投入的有用实行;
(四)催促、查抄本单元的宁静出产任务,实时消弭出产宁静变乱隐患;
(五)构造拟定并实行本单元的出产宁静变乱应急救济预案;
(六)实时、照实报告出产宁静变乱。
第十八条 出产运营单元该当具备的宁静出产前提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出产运营单元的决议计划机构、首要担任人或小我运营的投资人予以保障,并对因为宁静出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缺乏致使的效果承当义务。
第十九条 矿山、修建施工单元和风险物品的出产、运营、贮存单元,该当设置宁静出产办理机构或装备专职宁静出产办理职员。
前款划定之外的其余出产运营单元,从业职员跨越300人的,该当设置宁静出产办理机构或装备专职宁静出产办理职员;从业职员在300人以下的,该当装备专职或兼职的宁静出产办理职员,或拜托具备国度划定的相干专业手艺资历的工程手艺职员供给宁静出产办理办事。
出产运营单元遵照前款划定拜托工程手艺职员供给宁静出产办理办事的,保障宁静出产的义务仍由本单元担任。